2006年4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最高检:鉴定、评估等费用一律国家开销
裴智勇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《人民检察院扣押、冻结款物工作规定》,分别对扣押、冻结款物的原则、程序、保管、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。《规定》严禁扣押、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,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、冻结款物。人民检察院对扣押、冻结款物的保管、鉴定、估价、公告等支付的费用,列入办案经费,不得向当事人收取。
    人民检察院扣押、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、冻结的违法所得、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、作案工具、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。依照《规定》,扣押、冻结涉案款物,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,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,并履行《规定》中的处理手续和保管要求。